狗狗是人类的好朋友,宠物狗甚至已经成为很多家庭如亲人般的一份子,针对宠物狗的伤害案件审判应考虑人的情感因素。
2014年4月的一天清晨,市民高大爷(化姓)像往常一样牵着自己的“好朋友”——一只博美宠物犬上街散步,顺便去早市买点新鲜的青菜。当高大爷走到市区黄河五路渤海四路的耿家市场时,由于道路狭窄拥挤,一辆汽车竟冲着高大爷开过来,瞬间轧上了高大爷的宠物狗。司机被高大爷拦下后,下车和高大爷处理此事,并留下了自己的联系方式。由于狗的伤势过重,高大爷当天便把它送往黄河六路渤海九路西首的一家宠物医院进行治疗,兽医对狗采取消炎、输液等治疗措施,共花费1400元。但由于内脏、肠道受损严重,狗狗在入院7天后不幸死亡。
这只宠物博美犬已经6岁,是高大爷从北京宠物市场买来的,陪伴了高大爷近5个年头,与高大爷结下了深厚的感情。痛失爱宠,让高大爷难过异常。但更令高大爷难过的是,自狗狗被撞入院到死亡,他多次给肇事司机打电话、发短信,请其来医院处理此事,但司机一直不予理会。无奈之下,高大爷将司机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购买这只狗的6000元钱,以及1400元的医药费,并赔偿自
己痛失爱宠的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共计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交警对这起交通事故已经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司机未确保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法院予以采纳。公民的合法财产因侵权造成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原告主张宠物狗价值6000元,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也不能证明所养宠物狗确为博美犬品种,但鉴于原告养宠物狗的事实确实存在,故法院对原告的损失赔偿酌定为2000元。原告因宠物狗受伤花费的治疗费用1400元,事实确实有据,法院予以认定。
至于原告提出精神损失费的主张,法院认为犬在动物界中属智商较高的动物,与人类关系又较为特殊,因此对于宠养犬只的人而言,犬只可能会成为其生活的组成部分,并与犬之间建立非同于人类的感情关系。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为自然人和法人,适用条件为因人格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提出赔偿主张,但本案尚未达到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需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程度,故对原告精神损失费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司机赔偿原告高大爷包括1400元狗狗医药费在内共计3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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