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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棣法院宣判一少年盗窃成瘾案件

时间:2015-03-20 14:46:46  来源:法治山东网滨州  作者:

  十七岁是人生的花季,少年们在享受青春的同时也应严于律己,以免用法律的枷锁禁锢了大好的光阴。

  近日,无棣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被告人孙某被判拘役四个月,罚金三千元。

  2013年5月20日下午,被告人孙某伙同郭某窜至无棣县某门市门洞内盗窃被害人王某的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自行车价值266元。二人销赃得款60元。2013年5月23日下午,被告人孙某伙同郭某又窜至无棣县某饭店后门处盗窃被害人赵某富士达牌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自行车价值765元。

  2013年5月27日下午,被告人孙某伙同刘某窜至无棣县城某胡同内盗窃被害人李某一辆新日牌电动车,经鉴定,电动车价值990元,后孙某将该车卖至新日电动车专卖店处,卖得赃款400元。之后不长时间内,孙某又伙同他人或自行作案5起,盗窃电动车四辆、现金2000元。

  孙某被警方依法逮捕后,警方发现孙某今年只有十七岁,还是未成年人。但这个还带着点孩子气的少年人,却在短时间内疯狂犯下八起盗窃案,令人咋舌。随后,公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对孙某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作案8起,涉案价值964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孙某无犯罪前科,实施盗窃时不满十八周岁,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其亲属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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