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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访谈》 :规范执法 落在一招一式

时间:2016-07-29 16:29:56  来源:《焦点访谈》   作者:

                      规范执法 落在一招一式

 

  央视网消息(焦点访谈):维护社会稳定离不开严格执法。执法,既要抑制违法犯罪,又要保护合法权益。但在具体的实践中,违法与合法之间常有复杂的表现。怎么才能明辨是非、扬善抑恶,充分体现执法的价值?这就要求执法活动必须规范、文明。近日,公安部又采取了一项有力措施,为文明规范执法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公安部7月26日举办的全国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视频培训会上,对近期公众关注度较高的民警到底该如何查验居民的身份证等问题给出了标准答案。规范指出《人民警察证》是人民警察执法证件,民警执法时应随身携带,便衣民警应当主动出示;着装民警可不出示《人民警察证》,但在执法对象要求出示时应当出示。执法对象出示身份证件的,经查验排除违法犯罪嫌疑后,礼貌放行。执法对象不配合的,告知其有义务出示身份证件并接受查验。如继续纠缠的,应以涉嫌阻碍执行职务予以口头传唤,拒绝传唤的,可以依法强制传唤。

  公安大学教授李玉华表示,规范的出台可以规范警察的行为,让人民受益。

  执法过程中,被执法对象阻碍警察执法的情况,近年来可以说是屡有发生。

  今年4月24日晚9点多,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迎泽一大队民警在设卡查酒驾时,发现驾驶员郭某是酒后开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由于车内人员都喝了酒,交警决定将车辆暂扣,并把驾驶员带回交警队接受处理。此时,郭某的家人情绪激动起来,郭某的父母、妻子、堂兄等人陆续对交警执法进行阻挠。看到这种情况,在场的交警准备将郭某先带离事发现场,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混乱中,郭某的母亲一把抱住现场一名交警,随后顺势抱住交警的腿,并倒在地上。随后,郭某的母亲声称被交警打伤,郭某的父亲还坐在了道路中央,来往车辆受阻,原本有着四条车道的道路变为两个车道,围观的群众也越来越多,有些人开始用手机拍摄混乱的现场。

  交警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辖区派出所的民警赶到了现场。经过派出所民警近两个小时的协调,最终,酒驾司机郭某一家以及现场执勤交警全部带回派出所。多台执法记录仪视频的反复对比表明,交警没有打人。郭某及其家人因涉嫌妨碍公务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面对被执法对象阻碍执法该怎么办?昨天,在全国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视频演示培训会上,明确给出了答案。规范要求民警应有效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固定证据,要向围观群众表明身份、说明情况,争取配合,对于暴力抗拒或阻碍民警依法履职的,劝告无效可使用制服性、驱逐性警械,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公共安全的,可以强行带离现场。

  遇到执法对象亲友下跪,进行劝说和法制教育,促其尽快起身,如果劝导无效、拒不起身的,告知其行为已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责令立即停止,并明确告知其行为无助于减轻处罚 拒不停止的,依法强制带离。

  同时,在执法过程中,遇到执法对象以“警察打人”为由煽动群众围观起哄,公安部要求,面对此类行为,民警应继续完成既定执法动作,不犹豫停顿;警告煽动者,责令立即停止煽动,同时,向围观群众表明身份,争取理解支持。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表示:“以前我们都不觉得怎么样,骂你几句,打几警察几下都没有什么问题,但是未来警察执法规范化以后,他会怎么处置,你要知道了这个,你可能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就会预期,因为任何人都是理性的,他肯定是避害就利,他就会有一个行为的判断和选择,对于警察来讲通过这样的执法规范,当然他也知道这个情况我们以后怎么处理。”

  那么,如何面对群众的围观拍摄?公安部也给出了明确的说法:在拍摄不影响执法的情况下,民警要自觉接受监督,习惯于在“镜头”下执法,注意规范执法行为,不说过头话、不做过激事。不得强行干涉群众拍摄、夺取拍摄器材或强行要求删除,但可口头劝阻。

  阻碍执法,处置起来有规可循,那么,对于执法中遇到更严重的情况,暴力抗法,怎么办?

  2016年5月16日,浙江绍兴市一家酒店的监控摄像头拍摄的画面中,浙江绍兴市公安局塔山派出所民警蒋成梁被一个白衣男子追打,蒋成梁头部已经受伤,时不时的用手捂住头部止血,而白衣男子一直试图抢夺民警手中的枪。

  原来,就在案发前,犯罪嫌疑人丁某与酒店工作人员发生肢体冲突,酒店报警后,民警蒋成梁和两名辅警赶到,然而,丁某等人对于警方的执法工作不仅不配合,反而动手推搡民警,用花盆将民警的头部砸伤,并开始抢夺枪支。

  随后,民警蒋成梁鸣枪示警,很快控制住了局面,赶到的支援民警将丁某等4人全部制服。余凌云认为:“人民警察肯定是人身受到威胁了,因此这种情况下他拔枪作为一个预警动作,这是可以的。现在当事人他事实上抗法行动又进了一步,也就是他过去意图抢枪,那么意图枪枪这种情况下,这个显然是比较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了。警察这个时候对天鸣枪示警,这个举措也是恰当的。”

  那么,民警在什么情况下要使用武器,使用武器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在这次的执法规范中,也进行了明确,只有当公民或民警面临危及生命安全的现实紧迫危险,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时,才可以使用武器;使用武器前,应该发出警告并命令无关人员躲避,但是对正在进行的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行为,来不及警告或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严重危害后果的,可直接开枪制服。发现实施犯罪的人是怀孕妇女、儿童的不得使用武器,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的情况除外;发现犯罪行为人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的危险物品场所的不得使用武器,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可能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犯罪、服从民警命令或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执法对象阻碍执法的处置规范、警方现场处置的用枪规范,现场查验居民身份证执法规范、对群众溺水警情的处置规范、涉嫌阻碍交警执法的处置规范,此次全国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视频覆盖了刑事、治安、交警等多个警种,面对执法热点,明确可以怎么办,不能怎么办,用视频方式全面清晰展示了具体的执法规范与标准,让参考标准更加明确。

  余凌云表示:“什么叫法治,法治实际上就是规则在前,我明确你的规则,知道你的行政机关运用权力的过程和方式,那我会产生很强的预期,对这个行为后果会有比较明确的认识,那么我就能够实现规范我的行为,安排好我的生产生活,理性地去选择行为方式,这就是法治。”

  加强规范执法,完善执法记录,是科技发展、时代进步的条件下,法治意识增强、证据意识提高的必然选择,这是对执法民警的更好保护,是对人民群众的更好保护。执法记录仪打开就树起了镜子,可以帮助执法人员端正执法态度。执法记录仪打开也如同发出了公告,它要求守法民众配合执法活动。依规范提高水平、以法治促进和谐,这才是我们追求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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