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力度,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鲁环发{2020}53号),结合我市实际,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制定了《滨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