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防范和打击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等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要求,现通告如下:
一、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滨州市公安局建立防范和打击住房公积金违法犯罪行为协作联动机制,共同防控、打击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违法犯罪行为。
二、涉违规提取公积金职工要在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退回骗提套取的全额住房公积金,职工自退回之日起6个月后,如符合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条件的,可正常办理相关业务。若限期内仍未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向其所在单位或纪检部门通报。
三、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对继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持虚假资料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取消其3年内提取公积金、5年内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资格。对涉嫌伪造和使用虚假材料骗提骗贷或者为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的组织和个人,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对主动投案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为依法打击和治理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违规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依法依规使用和管理住房公积金的社会氛围,欢迎社会各界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对举报人信息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并举报属实的视情给予一定奖励。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0543-3187499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滨州市公安局
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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