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贷款
实施主体: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申请主体:缴存职工
共同实施部门:住房公积金业务受委托银行
法定时限:审核时限为10个工作日
承诺完成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提供方式:直接提供
受理地点:各县区管理部服务大厅
咨询投诉电话:12345
是否可以网上办理:否
是否可以网上预约:否
网址:http://gjj.binzhou.gov.cn/
办理条件: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需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城镇常住户或有效居留身份;
3.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4.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与中心建立了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及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5.具有合法的购房合同,借款人或配偶必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
6.已交足首付款(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7.借款人及配偶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和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的信用调查;
8.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要件:
办理流程:
1.贷款咨询;
2.贷款受理,初审录入;
3.贷款复核审批,内部流转;
4.签订借款合同、抵押登记;
5.《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和确认;
6.贷款发放。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2002年3月24日公布施行)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2.《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3.住建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附件“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
4.关于印发《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支持职工住房消费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滨住金发)〔2015〕33号)
5.《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实施办法》(滨房公委发〔2015〕3号)
6.《滨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滨房公委发【2021】5号)
7.《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滨住金发〔2022〕5号)
8.《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业务政策的通知》(滨住金发〔2023〕1号)
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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