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山东网滨州讯 从市检察院获悉,为逃税,山东一家企业在武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00多万元。本月,一起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在武汉某区法院审理结案,该企业负责人在汉落网,连不知情的会计也被判刑3年。
案件经过:
经查,该企业从事鞋业进出口贸易,法定代表人为张某。但其实际控制人为韩国人金某,负责日常生产经营及联系海外顾客,目前已去向不明。知情人透露,金某尚欠多家有业务往来的公司大笔债务。
在市场购进生产鞋的材料时,供应商为降低成本,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考虑到企业没有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出口后不能退税,为获得此部分税款,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此案被告人张某联同金某及企业其他负责人想到找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法。
2013年,该企业通过中间人介绍认识了武汉生意人周某。周某名下注册有4家空头公司,名义上经营皮革生意,实际上以虚开增值税发票为主业。2013年11月至2014年间,该企业派遣会计刘某通过中间人钱某与这4家公司取得联系,该企业分别按开票金额的4.8%、0.2%支付给周某和钱某回扣费。
钱某供述,为证明两家公司有皮革交易,山东这家企业将开票所需资金转账到其中一家皮革公司账户,再由该公司将资金转账到自己账户。拿到回扣费后,钱某将剩余资金转至其他两个同伙账户。他们以此方法构成表面上的资金流转,一方开票,一方付款。
据武汉相关税务部门认定,山东这家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价税金额合计2677万余元,其中税款达389万元。
检方认为:
检方认为,山东企业的张某、刘某和武汉的周某、钱某等人,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会计不知情仍判3年刑:
此案被告人、山东企业会计刘某供述,自己只是按照老板吩咐办理银行账户,并收取日常票据,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毫不知情。刘某辩护人、长江日报公益律师团律师、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隆万花、刘一芳律师认为,刘某不属直接责任人,主观恶性较小,在过程中没有犯罪所得,属初犯、偶犯,应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在量刑时考虑了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刘某获刑3年。
1.个性敏感脆弱,具有抑郁质性格特征的,抗压能力差的。
2.近期有大的负性、灾难性的社会生活事件发生的,或日常生活中负性的应激的生活事件多次发生。比如亲人离世,失业,失婚等等。
3.人际关系不良的,或社会支持系统较薄弱的,比如单亲、亲属较少或不常联络,朋友很少甚至没有的,缺乏稳定的亲密关系的人群,可以称之为社会支持系统薄弱。
4.长期患病,影响正常生活,迁延不愈的。尤其老年人。
5.父母两系三代中有患上相关疾病的。
6.亲子关系不良的人群。
7.工作压力、社会压力、生存压力过大的人群。
8.女性。男性脑内某些激素分泌水平明显高于女性,有的约是女性的2倍,因此相比之下,男性处理负性情绪的能力在平均水平上要高于女性,在发病率上也能够体现,抑郁症的发病率,女性约是男性的2倍。
9.公众人物、领导、成功人士等,生活中缺乏情绪宣泄的途径,表达也存在障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