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山东网滨州讯 9月20日15时51分,滨州市交警支队滨城区大队四中队民警在杨柳雪镇石庙村执行巡查任务。刘庄立驾驶鲁ME133L的小型普通客车行经至此,民警示意其靠边停车检查,停车后民警发现车内座了7名小孩和一位幼师,车内幼师、小孩均是同一所幼儿园。民警怀疑驾驶员刘庄立因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行为,带回中队进行进一步处理。
民警将其带回中队后,询问后得知,驾驶员刘庄立和学校属于雇佣关系,刘庄立自己负责提供车辆接送学生。当天于2017年09月20日17时00分刘庄立驾驶号牌为鲁ME133L的小型普通客车从滨城区市东办事处启蒙幼儿园接上学生,往杨柳雪镇石庙村去送学生,途经滨码路石庙村路口时,被我中队民警查到。
根据公安交通管理应用平台查询,刘庄立驾驶的鲁ME133L是一辆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并未取得校车标牌,刘庄立对此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民警依据《校车管理条例》45条1款,因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行为,对驾驶员刘庄立处以罚款100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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