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下午,无棣警方破获一起涉疫情妨害公务案,刘某岗、刘某宁父子俩被刑事拘留。
2月10日上午,无棣县海丰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某小区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时,小区住户刘某不配合工作,刘某父亲刘某岗辱骂工作人员。接到报警后,无棣县公安局海丰派出所立即赶赴现场,口头传唤刘某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刘某岗、刘某岗儿子刘某宁、刘某宁妻子崔建某、崔建某妹妹崔立某等人殴打、辱骂处警民警,暴力阻碍民警执法。无棣县公安局接到现场情况报告后,迅速组织警力增援处置,将嫌疑人控制并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审讯,刘某岗等人对殴打、辱骂处警民警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刘某岗、刘某宁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崔建某、崔立某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被治安拘留。
警方提醒
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所有公民都应主动维护疫情防控工作秩序,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工作。疫情当前,任何干扰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请大家自觉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要逾越法律红线。
关联法条
1.妨害公务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2.阻碍执行职务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通讯员:孟维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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