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市民文明养犬意识,进一步深入推进《滨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贯彻实施,集中整治不文明养犬等问题,7月30日清晨,邹平市养犬管理办公室组织市公安局治安大队、黄山、黛溪、一园、二园、西董、好生、高新派出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城区三个中队等部门,邀请媒体记者走进公园、广场、小区等人员密集区,规范文明养犬行为,助力文明城市创建。
组织部署
召开全市公安机关养犬工作会议,就养犬管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清晨伴着微风,铲屎官们带着自己家的宝贝,下楼散步,开启一天美好时光,饲养宠物应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遛犬要栓牵引绳,犬便要及时清理。
铲子、狗绳、犬牌,遛狗三件套一应俱全
市民刘女士的爱犬已经陪伴她和家人很多年了,听说可以办理犬牌,她第一批就给狗狗办理了。她说狗狗有了犬牌就像孩子有了身份证,“觉得很安心!”
扫描犬牌,就能看到犬主与狗狗的信息,以及疫苗注射情况。“黑虎”的主人说,办理了犬牌不仅自己安心,不养犬的市民也更放心了。
市民登记了狗狗的信息,但没有挂犬牌且没拴狗绳。民警开具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进行警告,并提醒市民尽快办理犬只“身份证”。王女士表示“一定去办!”
此次行动,共纠正遛犬不拴绳行为8起,督促挂犬牌登记12起,发放宣传材料503份。市公安局将联合城管部门组织人员持续到溜犬集中的7处公园、广场、绿地等重点部位开展联合行动,对发现的违法养犬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遛狗拴绳不仅是对狗的束缚,更是对他人的保护,对公共安全的保障。下一步,邹平公安将加大巡查的频率和力度,特别是对发现养犬不文明行为以后拒不整改的,将加大惩处的力度。
《滨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
1、48类烈性犬在邹平市城市建成区(邹平市主城区,即东至焦临路、西至西外环、南至南外环、北至金玉大道四环路以内)内禁养。广大群众应当依法、文明、规范养犬,自觉服从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
2、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犬只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养犬备案登记并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个人申请养犬备案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养犬人身份证件;(二)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犬只免疫证;(三)住(居)所相关材料。单位申请养犬备案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材料;(二)单位主体资格证明;(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四)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犬只免疫证;(五)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
3、养犬人禁止饲养48类及具有相关品种血统杂交的烈性犬(点击查看禁养烈性犬品种名录)。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
4、下列区域禁止饲养犬只和携犬进入:(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机关、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医疗机构;(三)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纪念馆、影剧院、网吧、会展场所、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体育场馆;(四)金融机构、商场、宾馆、餐饮场所;(五)候车(机、船)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六)城市广场、城市公园的经营管理者划定的禁止区域。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5、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个人饲养犬只应当在住所内饲养,不得侵占楼道、绿地等住宅小区物业公共区域;单位饲养犬只应当圈养或者拴养;(二)犬只吠叫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即时制止;(三)不得虐待、遗弃犬只;(四)不得组织、参与斗犬活动;(五)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6、养犬人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犬只出户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为犬只佩戴犬牌;(二)小型犬只用长度不超过两米的犬绳、犬链牵引;大型犬只用长度不超过一点五米的犬绳、犬链牵引,并为犬只配戴嘴套(笼);(三)主动避让他人,尤其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四)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五)携犬进入电梯间的,应当采取配戴嘴套(笼),装入犬袋(笼)或者怀抱等预防犬只伤人的措施;(六)即时清除犬粪;(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7、违反《滨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的违法信息将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信用联评、失信联惩。发现违反《滨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广大居民,请及时拨打12345、110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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