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孙某涉嫌酒后驾驶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并实施敲诈,被博兴交警大队依法行政拘留。
5月9日下午18时左右,博兴交警五中队接到报警,一货车与一摩托车发生事故,请出警。
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民警发现一辆摩托车倒地,摩托车驾驶员未受伤,但摩托车驾驶员身上隐隐一股酒气,引起了出警人员的注意。民警现场对孙某进行了酒精含量测试,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1.8毫克/100毫升,属酒后驾驶。经了解:孙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鲁CSJ0**的二轮摩托车与货车发生事故后,向对方索要一千元赔偿未果,货车驾驶员报警。
民警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迅速通过调取监控和现场勘察还原了事实真相,分清了责任,避免了事态的进一步发展。并对孙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十五天的处罚。偷鸡不成蚀把米,贪小便宜吃大亏,孙某深刻认识到了酒驾的危害性,表示痛改恶习,吸取教训,
目前,该孙某已被依法送至滨州市拘留所拘留。
(博兴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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